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四章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两份,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