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专利局声明,并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