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未使用中文的;
不符合本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未使用中文的;
不符合本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