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