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