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