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