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