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