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