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三年。 专利权人享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