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对专利申请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将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