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外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经该国受理机关证明的该申请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文件的,即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