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食品、饮料和调味品;
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食品、饮料和调味品;
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