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1989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198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