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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4年)

发布机关 统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 综合

二、 农业

三、 工业和建筑业

四、 固定资产投资

五、 国内贸易

六、 对外经济

七、 交通、邮电和旅游

八、 金融、证券和保险

九、 教育和科学技术

十、 文化、卫生和体育

十一、 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十二、 资源与环境

注: 1. 本公报为初步统计数。 2. 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3. 国内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4. 表2中的水果产量含果用瓜。 5. 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中新增局用交换机容量、新增光缆线路长度及新增数字蜂窝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含更新改造增加的能力。 6. 邮电业务总量完成额按2000年不变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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