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