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