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