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条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