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