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