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2年为1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