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7月发布的《中医病案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