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二十三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及证候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