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财政、科技部门对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