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原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技术折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