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国有产权主要持有单位同意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