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2018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财政、产业、土地、环保、人才等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因地制宜培育和激发区域发展动能。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加强产业转移承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跨区域污染转移。对于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坚决贯彻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政策导向,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倾斜,研究制定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措施。动态调整西部地区有关产业指导目录,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和适宜产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在用地政策方面,保障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对边境和特殊困难地区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研究制定鼓励人才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工作的优惠政策,支持地方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制定吸引国内外人才的区域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