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加强协调配合。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时,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监管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要及时向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