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 17.

17. 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额采伐制度,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要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安排部分造林投资,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加快建立公益林业认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