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 12.

12. 积极创造条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在农村,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城市,继续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