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 七、 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 (十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 (十四) 七、 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 (十四) 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要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七、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