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表彰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决定(2020年) 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表彰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决定(2020年) 2. 2. 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名单 附件1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央单位 中央企业 附件2 北京市 山西省 辽宁省 安徽省 湖南省 陕西省 中央企业 附件: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