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 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 三、 三、 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 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 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 (四) 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 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