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