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