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