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