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