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