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