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