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