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