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