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