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生产经营信息; 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联系方式等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