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