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