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